新消费品牌法律观察

彭律师

公告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现任杭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专注于新消费品牌法律服务,部分客户:认养一头牛、王饱饱、VT、不等食品、宝宝馋了、逐本、落地母婴俱乐部

文集

统计

今日访问:407

总访问量:1558011

通过郑爽事件,解析明星代言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2021年01月25日

评论数(0)

出品/联商专栏

撰文/彭律师

联商专栏:现在最火的明星——郑爽,因代孕生子事件使其成为最热的人物,但这种火爆的背后隐藏了让国人厌恶的东西,郑爽从代孕到疑似弃养的做法让大家大开眼界,郑爽事件官媒评价“失德”,演艺圈事业叫停。

由此可见,代孕事件已经让郑爽的人设完全崩塌,其粉丝也已纷纷倒戈,给其代言的品牌方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都相继开始提出解约。2021年1月20日,品牌方Prada在微博官宣解约,解除与郑爽之间的代言合同;2020年1月21日,品牌方Prada、Lolarosewatch 、稚优泉相继在微博官宣解约。

那么品牌方在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明确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使用范围

明星一般都会用其经纪公司与品牌方签订《代言合同》,并非明星本人参与合同签订,故品牌方应避免经纪公司授权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越权使用,导致品牌方被明星以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虽然品牌方可以在赔偿后,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经纪公司进行追偿,但由此造成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吴亦凡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第二,在代言合作期间,必须明确限制明星对竞争品牌以及产品的代言、出镜等活动

品牌方邀请明星成为其品牌代言人,主要是想利用明星的影响力提升其自身品牌知名度,并希望自己的品牌超越其所在领域的其他品牌。因此,在签订《代言合同》时,明确竞品的限制条款,有利于保护品牌方的核心利益。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若明星为竞品进行了宣传推广,那么品牌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要求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明星代言最不可控的风险:出现郑爽这种个人失德行为爆发大量负面新闻或明星自身行为涉嫌刑法犯罪被抓等法律风险

针对最不可控的风险,品牌方一定要在《代言合同》中设计明星形象保护条款,并有权在明星违反上述形象保护条款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有权要求明星及其经纪公司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类似郑爽事件时常在发生,比如:前段时间罗志祥出轨事件、李代沫吸毒被抓事件等,因此,品牌方在选择明星进行合作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并在《代言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类似情况时保护自己的条款,即设置附条件解除条款及违约条款。

第四,使用明星代言宣传时,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品牌方应严格按照《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宣传,绝对不能出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如若品牌方在广告宣传中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出现其他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不仅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最高处罚可达2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明星也可据此提出解约,要求品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品牌方务必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否则,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明星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代言合同》,还有权要求品牌方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综上,品牌成长需明星,但明星代言存风险,合作不可少,但合作需谨慎。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联商专栏立场。

联商专栏原创文章由作者授权发表,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同时注明来源:联商专栏+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