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爪

哈哈哈哈嗝

公告

文集

统计

今日访问:869

总访问量:1209286

未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应作为引证商标

2018年05月28日

评论数(0)

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商标局有时会将处于驳回或者驳回复审状态中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旧商标法为第29条),以相关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为理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这种行为是对《商标法》第31条规定内容含义的错误理解,未准确把握、理解商标法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规定,是欠妥的。

商标法对驳回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为《商标法》第30条(旧商标法为第28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由该规定可知,当商标局以“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行政行为的,其所援引的引证商标应当符合以下两种状态之一:一是已经注册,二是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具备上述两种条件之一才可以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因此,如果商标局将处于驳回包括驳回复审状态中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以相关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无疑超出了《商标法》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即《商标法》第30条(旧商标法为第28条)规定的规制范围,其行为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只有《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才是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两种情形的具体规定,只有符合《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该两种情形分别为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才能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鱼爪网(www.yuzhua.com),一个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让你转让商标没有后顾之忧。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联商专栏立场。

联商专栏原创文章由作者授权发表,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同时注明来源:联商专栏+哈哈哈哈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