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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品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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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

    为更好地做好超市的商品管理,做好商品的“淘汰”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范围

      适用于超市的滞销品。

三.  内容

(一)    滞销商品的选择标准

1.      超市卖场空间和经营品种有限,所以每导入一批新商品,就相应地要淘汰一批滞销商品。

(二)    滞销商品的选择标准

1.      销售额排行榜:根据本公司POS系统提供的销售信息资料,挑选若干排名最后的商品作为淘汰对象,淘汰商品数大体上与引入新商品数相当,以销售排行榜为淘汰标准,在执行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排行靠后的商品是否是为了保证商品的齐全性才采购进场的;二是排行靠后的商品是否是由于季节性因素才销售欠佳.如果是这两个因素造成的滞销,对其淘汰应持慎重态度。

2.      最低销售量或最低销售额:对于那些单价低、体积大的商品,可规定一个最低销售量或低销售额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列入淘汰商品,否则会占用大量宝贵货架空间,影响整个卖场销售。实施这一标准时,应注意这些商品销售不佳是否与其布局与陈列位置不当有关。

3.      商品质量:对被技术监督部门或卫生部门宣布为不合格商品的,理所当然应将其淘汰。

(三)  商品淘汰的作业程序

1.      列出淘汰商品清单,交采购部主管确认.核实.批准。

2.      统计出所有淘汰商品的库存量及金额。

3.      确定商品淘汰日期。超市最好每个月固定某几个日期为商品淘汰日,这几个日期统一把淘汰商品撤出货架,等待处理。

4.      淘汰商品的供应商贷款抵扣。到财务部门查询被淘汰商品的供应商是否有尚未支付的贷款,如有,则作淘汰商品抵扣货款的会计处理,并将淘汰商品退给供应商。

5.      选择滞商品的处理方式。

6.      将淘汰商品记录存档,以便查询,避免时间长或人事变动等因素将淘汰商品再次引入。

(四)滞销商品的处理方式

      退货的处理方式是滞销商品淘汰的核心问题之一。

          为了降低退货过程中的无效物流成本,目前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在淘汰商品确定后,立即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商谈2个月或3个月后确定退货处理方法,争取成一份退货处理协议,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退货:一是将该商品作一次性削价处理;二是将该商品作为特别促销商品。

          这种现代退货处理方式为非实际退货方式(即并没有实际将货退还给供应商),它除了具有能大幅度降低退货的物流成本的优点之外,还为连销超市公司促销活动增添了更丰富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1.选择非实际退贷方式还是实际退货方式的标准,削价处理或特别促销的损失是否小于实际退货的物流成本。

2.采取非实际退货方式,在签订的“退货处理协议”中,要合理确定连销商和供应商对价格损失的分摊比例,连销超市公司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损害与广大供应商良好合作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3.标明保质期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连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可参照淘汰商品(虽然该商品本身不属于淘汰商品)的非实际退货处理方式,签订一分长期“退货处理协”,把即将到达或超过保质期的库存商品的削价处理或特别促销处理的办法纳入程序化管理轨道。

4.如果退货物流成本小于削价处理损失,而采取实际退货处理方式时,超市公司要对各门店退货撤架以及空置陈列货架的调整补充进行及时统一安排,保证衔接过程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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