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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贿赂处罚新政已逐步落地

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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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日起,历经24年首次修订的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重新定义商业贿赂:买卖双方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帮助买方购买或者帮助卖方销售,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医药行业公司的市场及学术推广费一直都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区,以步长制药为例,公司2013-2015年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用分别约为44.66亿元、51.83亿元以及58.41亿元,占同期销售费用总额的比例高达89.69%86.79%88.87%,同时销售费用占营收为57.96%57.79%56.39%,大幅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在上市后,步长制药2016年的市场及学术推广费达到新高60.13亿,占同期销售费用的87.78%,同时销售费用占营收比高达55.6%其居高不下的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用也会存在侵蚀公司业绩的风险。

 

诸多政策开始实施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201711月,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后,上海工商局在年末集中公告三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的处罚,先是外资药企代表施贵宝、再是中国CSO先锋泰凌医药,最后是外资药企在华CSO——意大利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工商领域人士的分析,上述三案,只是开始。

 

安徽省卫计委近日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调动。据悉办法将于201811日实施。

 

“提高违法成本,对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意义巨大。”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的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指出,商业贿赂泛滥的十大领域,都是广泛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领域,比如,“过去多少年,有很多药品药价虚高,就是一些药出厂价便宜,但经过若干环节,到了医院、患者手里,就非常贵,这就是商业贿赂造成的。”

 

2018年,要依法向医药商业贿赂开刀的,不仅仅是工商。

 去年底,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就举国关注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两部委对药企违规推广的态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药品销售,统计医生处方或向医务人员输送回扣等利益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目前,据相关业内人士分析,已经出现了一些以学术策划为主、摒弃带金销售的第三方医药服务平台,如麦斯康莱,公司业务以学术策划为主,凭借医生专家团和市场学术专家团给诸多诊所或中医馆提供治疗项目,如疼痛类疾病、皮肤病项目,不仅帮助诊所转型,更是为有开诊所或中医馆意向的人群搭建了一个桥梁。

 

总之,在药品销售领域,打击商业贿赂,对于世界各国的医药监管部门来说,都是一个严肃的命题。2009年起,美国已将药企带医生去旅游,列入违规行为。而对于药企来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自家药品,真的临床必需,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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