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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再遇“推荐紧箍咒”

201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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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赵陈婷

    商务部酝酿已久的《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即将出台,一直高呼要求改善零供关系现状的供应商似乎反应有点“冷淡”。

    这一次,商务部“押宝”零供合同,能否破解零供困局,前景似乎不太妙。

理想的“范本”

    商务部表示:《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即将出台,但并未明确实施具体时间。

    据了解,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受商务部委托,与10多家大中小各类零售商、供应商进行长达半年的沟通与调查后,于2010年12月底,将一份《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解决方案提交到商务部。

    早在2006年,商务部曾会同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委出台《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酝酿出台的新行规将是上述两项规定的细化。

    “我们试图通过规范购销合同中不合理、不透明的条款,以约束供零双方行为。其中包括应付账期界定、商品损耗界定、商品归属权界定等。”上述负责人补充道:“针对备受关注的收费问题,本次规范中并非坚决杜绝收费,而是希望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

    可就这样一个几易其稿、掂量再三才酝酿出台的零供新规,在上海商学院教授周勇看来却似乎毫无意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保护消费者法律的联邦机构,为了确保国家市场行为不受不合理的约束,通过消除不合理的和欺骗性的条例或规章来确保市场运营顺畅。”周勇解释道,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商务部即将出台的新规定试图将零供合同规范化是没有必要的。

    但大多数业内人还是表达了对新规的热情。

    “商务部出台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将通过政府的引导来推动零供关系规范化发展。”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表示:“目前行业内由于没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纠纷。”

    作为供应商代言人,中国代理商联合会主任樊晓军肯定了这一新规定,但他认为,此规定的最大作用也就在于给相对弱势的供应商一个信心。

    “零供双方由于合作方式、产品等方面的不同,在合同上也存在着不小差异,因此这样一个推荐性的合同范本对零供双方而言,在执行上都有一定难度。”樊晓军这样解释。

    其实在此之前,山东、安徽等地的供应商联合会都曾尝试过通过制定合同范本来改善零供关系。

    据了解,2005年10月,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按该省商务厅要求,起草了《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经过11次修改,2006年12月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商务厅联合发文,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秘书长邓修全曾参与上述草案的起草,他坦言:“商品供大于销的现实确立了零售商强势地位,零售商不断增加的不对等条款使供货商怨声载道,这样的合同范本当时得到了商务部重视,并要求向全国推广。”

孱弱的推荐

    对于此次商务部旧事重提,邓修全抛出了自己的疑惑:“为什么零供购销合同范本不能像购房合同一样强制实施呢?”

    邓修全表示:“这次商务部即将推出的新规定和安徽之前尝试推广的供销合同范本一样都是推荐实施的。”

    推荐执行意味着零售商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是否也意味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耗费了大半年的辛苦亦将付之流水?

    “商务部也清楚供应商在零供关系中相对弱势的现实,但是为什么还是选择推出这样一个推荐执行的规定,把决定权继续交给零售商呢?”不仅仅是邓修全,樊晓军也迫切希望能够出台一个强制实施的条款来保障供应商利益。

    对此,洪涛表示:“鉴于零供购销性质的复杂化,目前情况下只能执行推荐性标准,至少目前零售业在向着规范化去做,这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

    “这表明商务部开始重视零供关系。”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调解平台副主任姚文华表示:“但目前政府似乎还没有意识到零供问题的严重性,最近业内聚焦的家乐福事件仅仅是点燃零供矛盾的炸弹,这个炸弹还没有引爆,一旦炸开了,众多本土零售企业也不能幸免于难。”

    此次新规的起草工作商务部交给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作为中国代理商联合会主任,樊晓军提出了他的疑惑:“为什么一个帮助供应商的规定的制定工作,最后是由零售商的‘娘家’来做呢?”

    樊晓军希望供应商能够团结起来,强大自己的力量,就算目前还不能与零售商抗衡,但至少强大到能够有机会和零售商坐在一张桌上谈判。

    日前有消息透露,2011年起北京市的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4类社会组织将无须“挂靠”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此消息让姚文华欣喜:“日后民间商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供应商组织的联盟将利用商会贴近基层,积极向政府提出更多改善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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