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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授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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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供关系的小结

20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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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供关系的小结

1. 收取进场费是互利性的市场行为。连锁企业在商品引进与商场营销过程中向供应商收费,是一种微观的市场化行为。微观市场问题大都可以通过企业行为来解决或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解决,至多用法规来加以规范,市场也会用市场法则来调节这种市场行为。

2. 零供关系是枪弹关系。零售商造枪,供应商制弹。枪没有弹不行,弹没有枪更不行。相互依存,才能发力发威。枪、弹的依存度是如此之高,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合作与较量中,如果多一层“如朋友之间的诚信与互助”,两者关系会更和谐,而不需要死扣条文,恶打官司。所以,我们宁可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理解成为“朋友关系”,因而提出——供应商是零售商永远的朋友!供应商是零售商的第二上帝。第一上帝是员工,第二上帝是供应商,这两个上帝心情舒坦了,顾客这个“第三上帝”才能真正享受到满意甚至超越期望的服务。

3.从争利转变为创利。要建立基于价值增值的工商关系,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正从竞争转向合作,从利润分配转向价值创造,从多角经济转向链主经济。在过去,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双方的交易是不透明的,竞争与对阵是主题,各自为政,整个供应链存在多个相互难以统一的主体,各方都在断链上跳跃,像走钢丝一样。现在,零售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并且出现了供应链的链主,供应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越来越紧密与稳定,各方不仅追求当前利润,更强调未来的长远利润。所以,合作创造价值增值将成为工商关系的核心。

4.零售商也是“弱者”。首先,商品供应链上游的一切问题,最终都呈现在零售环节,所以,我国零售已经成为承接各类社会问题的“漏斗”, 供应商生产的商品一旦出了问题,零售商首先承担责任,第一个受罚的便是零售商。其次,面对诸如宝洁、联合利华等国际巨头,零售更处于弱势地位,有研究显示:国际品牌的制造商的净利润率高达18%,而零售商的净利润率仅为3%。再次,我国规模最大的零售商,其经营规模仅为国际零售巨头经营规模的几个百分点,因此,我国零售仍处于婴儿期。

5.进场费不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要件之一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商业贿赂的要件之二是: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一公开,二自愿,三签约,四入帐,五纳税,而且是在同一个口袋进出,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傻瓜——我收你一点“贿赂”却给我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至于连锁公司职员的受贿那是另外一码事。所以,连锁企业的收费属于正当的商业收费,决不是什么“商业贿赂”,更不能因为供应商对连锁企业收费多有抱怨,就不管是非曲直,干脆直接来一个 “商业贿赂”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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