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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授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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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道费的再思考

20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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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道费的再思考

全球寒冬,顾客躲在家里不出门,使某些零售企业的营业额同比下降了50%以上。在零售遇到自然严冬、经济严冬的时候,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使零售企业雪上加霜,更是无所适从。业内反映,由于担心被查,有很多企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2012年商品购销合同。

这里所说的“规”主要是指:20061012日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自200611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起草了《零供购销合同范本》,这也是一个非强制性的示范文本。而且这些规章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行政部门喜欢制定行政规章,在当今应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规章。此类规章的出台,常常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或基于无奈或为了应急,当下层抗议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惊动上层批示,然后迫使主管部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制定相应规章。制定过程照搬国外有关规定,名曰与国际接轨,实际上与本国情况和市场发展规律背道而驰。由此制定的规章,对企业起不到促进作用,但可以凭此随意检查企业行为。在法治社会应该依法治理,应该加强立法,减少各种“烂规”。

这种治理思路,很像以前的“法院布告”,凡是被判死刑的,除了画一个红色的大叉,在判决书里都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就是说,杀与不杀主要看“民愤”大不大,民愤大即使罪恶小,也不能不杀,民愤小即使罪大恶极也可能不杀。这不是依法判决,而是“打土豪”的办法。从这一点来看,大型零售企业在处理零供关系的时候,绝不要弄出“民愤”来,否则,就扛不过去。

    通道费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清思路:

1.如果通道费助推了物价上涨,也不应该受到指责。物价上涨是我国最近三十年的普遍现象,零售是流通的终端环节,零售价格主要取决于上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零售企业规模扩大以后,实施批零一体化经营,通道费其实就是批发毛利。另一方面,零售是一个竞争性行业,连锁百强在社零总额的占比仅为十分之一强,如果由于进场费推高了零售物价,其影响力也十分有限。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有两项,一是成本越来越高,二是货币越发越多。在成本中,存在许多不合理成本开支,如政府权力过大,官员太多,开支太大,腐败蔓延,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本开支与税负。

2.通道费是利润的一部分,没有取消通道费的现实条件。
3. 宏观来说,应考虑强势供应商尤其是外资利用品牌与资金优势占有零售终端的优势空间,打压我国民族产业。外资利用进场费,会打压国内品牌商与中小供应商,对我国产业经济带来不利。因为他们有钱,所以,能占领好的空间,商品能在终端长驱直入。国家不应该禁止进场费,而应该建立中小供应商扶持计划,如,减免中小企业的进场费,连锁企业可以免税或减税。变消极为积极。政府应该虑这些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大问题,不应该把规制重点放在“该不该收,收多收少”这些理应由企业通过洽谈而解决的问题上,这是政府的“伪作为”与“不作为”。

4.从连锁企业来说,可以渐进式改变以通道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做法。这一模式做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生意人到最后都不会做生意了,货架上的商品,都是摆样子,真正卖得动的并不多。但这有一个过程。

5.供应商总是想控制市场价格,但由于零售商都想要最低价格,结果,供应商就制定一个统一价格,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开展促销活动,当然,销量大的门店与公司,得益就更多,获得的扣点就更大。这完全是利益驱动。至于价格控制,小零售商当然只能听供应商的,大型零售商则会打破供应商的价格限制,如最低限价。这种限价,在西方国家,如美国,100年以前就被禁止,但如今则被认为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为什么?因为最低限价,能保证最起码的服务质量。如果大家都走低价路线,结果是没有企业好好做服务,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6.从中小供应商来说,规模小,要进传统渠道确实很难,如果什么商品都能进去,这个市场也就乱了。通过进场费的限制,实际上是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这也有利于建立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中小供应商也可以通过新型渠道倒逼零售商。如果倒逼不成,那说明传统渠道还是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东西,就应该支付代价。

政府在发起某项“运动式”的工作时,应考虑如下问题:这是政府应该管的事吗?是不是依法行政?即使有必要,也应该考虑纳税人的利益,你们所耗费的每一分钱都来源于纳税人,是不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金钱?你们的检查是不是有依据?如果检查的依据是一个非强制性的行政规章,那企业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凭什么可以去检查与处罚企业?什么时候政府官员都能夹着尾巴做人,公开透明做事,中国就会有更好的发展。

总之,零供矛盾的真实情况并非完全像舆论媒体以及个别中小企业所申诉的那样,所以,应更客观、更理性地厘清事实,切中内里,寻找到和谐的多方共赢的解决之道。自营是基本发展趋势。可供选择的模式包括:(1)加法模式:纵向不断延伸供应链,如建立生产基地,生鲜食品加工中心,农产品储运中心;(2)横向不断收购兼并同类企业或相关产业。(3)减法模式:专注于零售服务技术的提升,把非核心业务全部外包,自己只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4)乘法模式:在发展店铺零售的同时,加快网络零售业务,把网络零售作为一个新的市场加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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