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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授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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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的三项内容

20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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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清理整顿的内容主要有三条:

1)禁止违规收费,主要是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另外还包括《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中的(四)的规定:“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2)规范促销服务费。这主要涉及《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本次清理整顿的文件中,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别提出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3)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按照上述内容,要求零售商针对“规范促销服务费”(5项)、“禁止违规收费”(6项)、“落实明码标价”(3项)等14项内容,填写《零售商自查自纠表》、《零售商收取供应商费用一览表》、《重点供应商一览表》。

还有一张《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内容包括: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门店现场检查情况、供应商座谈反映的主要问题、零售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反映、综合评价(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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